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培养培训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和机构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青年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卫生、科技、管理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专门项目培养青年人才。

前款所称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放开社会办学】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业务的标准,建立、完善协同监管和随机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和开放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创办或者共建新型科研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

政府应当建立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创新载体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三条【人才引进政策和方式】政府应当实行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采取全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各种形式吸引人才到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入户和申领居住证】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第二十六条【紧缺人才目录发布】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

属于紧缺人才目录内的人才,可以在人才引进入户、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评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促进人才流动】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二十八条【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机制】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多元人才评价机制,对人才进行分类、动态评价。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标准】鼓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综合考察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制定各自领域的人才评价标准。

政府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应当将人才的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可以采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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