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第五十四条【人才信用征信制度】政府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将人才失信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人才信用征信系统:

(一)在申办人才引进、人才评定、人才扶持资金等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在人才工作中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及个人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十八条【资助办法制定】本条例涉及政府资助和享受人才政策待遇的具体办法由政府或者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含义】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深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立法推动和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推进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精神,推进人才工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于4月10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才工作立法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就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登录“深圳新闻网”留言发表意见。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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