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第四十三条【人才奖励和荣誉制度】本市建立人才荣誉制度,由市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

完善人才奖励制度,政府通过授予科学技术奖、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等各类奖项,激励各类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人才伯乐奖】市政府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人才服务职责】政府制定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简政放权、加大投入、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充分激发社会各类主体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支持人才工作,政府可以将人才培养、评价、区域合作交流等事项,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接。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制定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标准,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协同监管和随机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十七条【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和岗位聘任自主权】实行企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自主设置岗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才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对人才及人才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市政府发挥政府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等多元化方式,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五十条【人才安居】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的发展规划,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时将人才住房有关内容予以单列,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人才安居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及时对人才安居的标准、条件等事项予以调整。

第五十一条【人才公共服务】市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服务职能,构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人才相关政策法规和人才服务信息,实现人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提供方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五十二条【高层次人才服务】政府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卡可以享受政策咨询、居留出入境便利、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三条【境外人才居留和生活便利】政府应当简化相关行政事项审批手续,为到本市就业的境外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便利服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在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购置、贷款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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