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政府,这一定程度打击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设立“人才日”和“人才伯乐奖”

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倡导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条例(草案)》规定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关于人才日的具体日期,《条例(草案)》暂未明确。市法制办建议选择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期,例如《条例》施行的日期,或者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的日期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今后,我市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即使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今天全文刊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化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特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人才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全市人才工作的规划、重大政策草案;

(二)负责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检查、评估有关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五)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事项。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设立本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

第五条【政府人才工作职责】市、区政府(以下统称“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规划,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其他专项规划中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部门人才工作职责】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市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门,与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七条【群团、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人才工作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中的主导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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