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离期内产生安全事故谁赔付

日期:2023-02-11 11:12:2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案件回看:2007年9月10日,张某与某甲电气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书,职位是机电维修员,工作的时候未缴纳社保。2009年4月,因为甲电气公司的关联企业乙电气公司急缺检修一批家用电器,通过商议,A公司把张某调离到乙公司上班三个月。2009年5月5日,张某在维修机器的过程当中,手臂和手被绞进皮带输送机里,造成第2根手指头被现场绞断,之后被送入医院检查。张某出院之后,向乙企业认为享有工伤待遇。乙企业则是以张某并不是其部门的员工,与其说不会有劳务关系为理由了张某的需求。迫不得已,张某只能向A公司规定付款工伤待遇。A公司表明,张某是被调离到乙公司上班期内遭遇的损害,我们公司不需承担工伤待遇义务。为了能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张某向有关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问一下仲裁委应怎样处理?

员工调离期内产生安全事故谁赔付

律师说法

此案异议的聚焦点是:员工被调离期内遭到安全事故,究竟由哪一方担负工伤待遇义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在作业时间与办公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伤事故的。”此案张某在上班情况下为了能执行职务,遭到工伤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理应享有工伤待遇。可是,张某要在调离期内受伤害的,到底将原用人公司A公司或是调离企业乙专业公司担负工伤保险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员工被调离期内遭受安全事故伤害的,将原用人公司担负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公司与调离企业能够承诺补偿办法。”换句话说,调离期内,职工因工作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须经原用人公司担负工伤待遇义务。这样有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由于原用人公司有责任为本公司所有员工参与工伤险,员工出现安全事故时会社会保险基金分担风险。即便原用人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都是应当由原用人公司负责任,那样追责也极为非常容易。融合此案,张某因工作遭到工伤事故,原用人公司A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义务。因为A公司理应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但未选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由A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规范,向张某付款工伤保险赔偿。仲裁委理应裁定A公司担负张某的工伤保险赔偿。

侓师还提到,在调离法律事实中,为了防止在安全事故爆发后争吵由谁来担负工伤待遇风险,提议用人公司与调离部门在调离员工时,明确规定被调离员工产生安全事故后的补偿办法。如承诺由调离企业担负一定的职责,当原用人公司承担着被调离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办法规定调离企业赔偿,缓解用人单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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