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已有政府人才评价标准未涵盖的特殊人才,可以实行单独评审等特殊的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承接评定工作的条件】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参与人才评价,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

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专业领域具有优势,并列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承接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现场监督、随机抽查、组织考核等方式对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接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境外执业资格认可】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允许境外专业人才在本市执业的资格目录,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经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核实后,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职业资格贯通】取得高级工以上等次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鉴定为高级工以上相应等次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认定、专家评审、举荐等方式认定。

政府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六条【高层次人才举荐】政府可以组建由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等组成的人才举荐委员会,其成员可以推荐优秀人才作为本市高层次人才人选。

第三十七条【专家库建设】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和认定的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三十八条【人才激励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作业绩和贡献为基础,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绩效激励】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制定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第四十条【股权激励】企业对其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权、分红等方式给予激励,具体方式和内容由企业和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递延或者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应当分别报送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二条【财政资助研究成果、项目资金绩效与劳务支出】

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财政性资金资助金额中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并相应调整项目间接经费预算。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