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第八条【人才环境】 政府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实力,加大城市形象宣传,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境内外宣传特区人才法规、政策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九条【人才工作“白皮书”制度】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市人才工作,定期发布本市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体情况、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养、引进和流动情况、人才供需情况和趋势预测等内容,为人才工作决策和人才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为用人单位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指引,为优化人才投入、流动和配置提供保障。

第十条【人才政策实施评估制度】建立人才政策实施评估制度,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统称“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定期对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人才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不定期选取一项或者几项重要的人才政策进行专项评估。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人才日】每年 月 日为深圳市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应当以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系统培养、整体开发,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及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层级和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资助,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发展高等教育】政府应当加大高等教育投入,保障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吸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院和高校,构建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

创新高等院校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创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基础教育创新意识培养】本市中小学应当改革教学方法,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设立创客实践室,设置创新能力培养课程,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职业教育】政府应当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促进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并为职业院校提供师资、实习、就业等服务。

生产型企业应当有机构或者人员,对接职业院校,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并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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