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加班1个月,借口“弹性工作制”拒给加班费,劳动法怎么解释

日期:2022-12-17 11:18:1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需要因实际工作特殊性或者特点,才可以实施弹性工作制;

所以,是否能够实行弹性工作制,并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而是要经过验证和审批的,否则,该企业本身就不合规了。

如果企业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即弹性工作制,但是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企业就可能存在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给予劳动者加班费。

二、弹性工作制和加班费的关系

其实加班费的争议,在劳动纠纷过程中属于非常常见的范畴。企业或雇主习惯以不定期的弹性工作制为由,逃脱自己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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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凭什么这么有底气,也先从劳动法层面来看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劳动部门批准的,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因为职工的工作时长不固定,是没办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报酬的。也正因如此,哪怕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也无法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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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字面意思上来看,确实,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不同支付加班费。先别着急,我们接着往下看。

三、实行了弹性工作制,哪些情况下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是不是重要劳动部门批准了,就真的不用支付任何加班费了呢?

并不是!即使是批准了弹性工作制,以下几种情况是仍旧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1)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旧需要支付加班费。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管有没有实行弹性工作制,基本上都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则可按照劳动法中的描述的实际情况,可给予3倍或者2倍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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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这条规则的核心在于,工作时间标准的衡量是否一致。在实施弹性工作制的企业和单位,加班与否,直接的反馈就是工作时间。比如,小王在8月份,实行的是双休制,总共21天的工作日,扣除午休、吃饭等,纯粹的工作时长是170小时。当月的标准工作时间,是21*8=168小时。

那么公司就应支付他这额外2小时的加班工资,但是,往往因为对于工作时间标准衡量的不统一,导致员工很难在此种纠纷中占据优势,而且,这点也是在加班费纠纷中争议最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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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种情况中,可能的办法,是通过各方面渠道,获得公司月或者日的工作时间标准,比如从前几个月的月平均工作时间,或者每天可参考的考勤时间等等,收集各方面有利信息,一旦需要对簿公堂,能够有胜利的概率。

四、结语

弹性工作制和没有加班费并不能划等号,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也一样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在非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因为标准工作时间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碰上这种情况,建议先做好各方面的证据和信息留存,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相关建议,再决定是否需要提交仲裁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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