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丨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该协议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日期:2022-12-17 11:18:1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条明确规定,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不能简单从劳动者已经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就理所应当地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该协议是否属于公司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劳动者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导致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存在胁迫等、结合协议中其他约定内容的确认该约定是否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况等。

确实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协议无效或协议可撤销的情况下,方可认定该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的约定合法有效,届时如员工再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应当不予支持。

观韬论点

用人单位在主动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需要签署存在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约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观韬律师建议:

1. 协议中关于放弃经济补偿约定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标注,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2. 给予员工一定的考虑时间,确保是在员工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下自愿签署该协议。

3.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从其他方面,如工资、奖金等方面给予员工一定补偿。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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