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施行!2023年全国劳动法、社保新规一览

日期:2023-03-15 11:28:4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二、上海:明确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 自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细则》指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北京

1.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10万元

● 北京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服务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工伤职工就医。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时,应当核对工伤职工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和参保信息,按规定在病历记录中详细记载伤害发生时间及原因,明确伤害部位和程度,根据伤情出具诊断证明,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调阅病案、病历、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四、广东

1. 出台育儿假、护理假实施细则

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卫健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工资水平等内容,提出十一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明确,《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护理假也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2.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五、深圳:延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规定

●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20〕2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2023年1月16日,深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其中明确,自实施后,广东省对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浙江: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

●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七、安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安徽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八、河南: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 2023年1月1日起,由河南省人社厅制发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指出,从2023年1月1日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3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九、福建: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从2022年1月起执行,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通知》明确的调整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十、天津

1.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通知》明确: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二)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二)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2023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正式生效。《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10%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200元奖励。

十一、湖北: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2023年1月12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参保人缴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长期缴费人员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通知》明确: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十二、贵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

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

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

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

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江苏

1.统一工伤常见问题与认定口径

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将于今年2 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2.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江苏省人社厅于2022年12月27日印发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十四、山西

1. 施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搭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框架,二是完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管辖相关规定,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调整相关规定。

2.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2022年12月7日,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待遇支付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政策衔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责任等方面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十五、湖南:帮扶就业困难人员

● 2023年2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通知》细化提出10条政策措施,重点帮扶就业困难群众。其中包括:1.全面建立困难人员实名制帮扶台账;2.及时跟进分类开展就业援助;3.促进供需对接送岗上门;4.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5.落实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6.鼓励困难人员自主创业7.加快推进零工市场建设;8.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9.兑现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10.做好困难人员失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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