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你懂劳动法,碰到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搞清楚这2种情况就行

日期:2023-03-14 11:28:1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正式员工如果要辞职的话,只需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单位提出书面辞职通知就行了,如果是试用期员工,那只需提前3天就可以。

不过实践中,有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这个时候就会被单位拒绝,因为竟然是申请,那他们就有拒绝的权利。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员工想要辞职的话,应该是提交《辞职通知书》,也就是将这件事告知企业单位。

就比如今天是3月3日,如果正式员工是今天通知且原单位要辞职的意愿,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过了30天,不管公司同不同意,都得给员工结算当时的工资,然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很明显,在法律和公司规定之间,肯定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所以但凡公司有一些规定员工觉得不合理的,只要去查一下劳动合同法就知道了。

那如果公司因为租赁到期,不得不进行搬迁,变更实际办公地点,员工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个又分2种情况了。

迁移地点合理

如果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然后公司的办公地点是在深圳市里面进行变动,且这一变动也不会改变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是薪资待遇,那就是合理的。

比如本来是在福田工作的,但因为合同到期了,新地点找到了南山,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客观因素,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此时员工就需要遵守。

千万别觉得公司这样做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然后不遵守安排,这种情况下可是会被公司依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直接辞退的,之前一个来找我的人就是这种情况,结果被公司直接辞退,任何补偿都拿不到。

迁移的地点不合理

如果是同样的情况,合同里面约定工作地点是在深圳,结果公司一下子就搬到广州或者是东莞去了,那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劳动合同内的约定。

至于该如何处理,一方面是看公司是否会给出相应的补偿方案,比如交通费、住房津贴、额外津贴等等,另一方面也得看员工是否接受了公司给出的方案。

如果员工不愿意搬到那么远,那这种情况放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就属于因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需要给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提前一个月的话,那就要再给多一个月的工资。

简单来说就是,没办法一起共事了,企业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和员工握手表示,大家好聚好散吧!

写在最后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来说是不允许变动的,如果真的碰到了需要变动的情况,一方面是企业单位必须与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尽量协商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是员工自身也得衡量,涉及到的变动是否合理、合法。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都会给出相应的解释,但很多人平时上班都比较忙,闲暇之余只想休息,也没空去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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