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不可不知道的12条劳动法知识

日期:2023-02-24 11:20:3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不具备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提供载明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里重点的除了约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之外,在用人单位实际的操作中,还有两个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一个是试用期延长法律风险;还有一个就是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的类似情形。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是需要补齐正式工待遇的。

关于试用期的待遇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加班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试用期员工加班的,同样需要支付加班费参照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5、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很多用人单位收到员工的离职申请不予通过或者强行把劳动者留下,还有些用人单位说要提前三个月离职申请等行为;类似情形的用人单位与法与理不符,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劳动者的损失责任的。不懂的朋友可以私信我专门解答。

6、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据以上条款接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

7、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款

8、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第一 四 五 六项情形是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不以为着双方责任的消失,比如说第二项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所在的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很多企业还会返聘劳动者继续留任,这里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劳务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等。

9、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重点内容有两个需要注意,就是高薪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劳动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实际支付的是税前工资。

11、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第82条和87条是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劳动者维权最多同时用人单位法律风险最高并承担法律责任最多的两个法律条款。

以上是我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参阅;我是劳动法专业领域的李老师,欢迎和我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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