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可否双赔?

日期:2023-01-18 11:31:4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二、小结

国家层面,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废止以前,倾向于认为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采取就高赔偿原则,即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仅可获得其一。

但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未再保留相关就高赔偿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06〕行他字第1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法释〔2022〕14号),均已明确表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员工先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亦可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种待遇的主张与赔偿互不影响,但工伤医疗费(一般指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有实际支出凭证的费用)仅可获得一次赔偿。

北京市

一、相关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年08月17日)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二、案例

(2022)京03民终2358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三、小结

北京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除了医疗费仅可获得单次赔偿外,员工可同时主张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待遇各项赔偿(即双赔原则),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分属于不同请求权下的赔偿待遇,因此,可以同时获得。

上海市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第四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案例

(2020)沪01民终4607号

法院观点: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等费用,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三、小结

上海市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的,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项目中具有相同性质的项目(如,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仅可获得单次赔偿,并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认定。

广东省

一、相关规定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3号)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提交已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并审核支付其垫付的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之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6〕28号)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03月19日)

第十一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二、案例

(2021)粤06民终5838号

法院观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原审法院将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抵扣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小结

广东省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除医疗费之外,侵权和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赔。

江苏省

一、相关规定

1、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第十四条 未参保职工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案例

(2022)苏05民终2492号

法院观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

三、小结

江苏省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除医疗费之外,侵权和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赔。

浙江省

一、相关规定

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案例

(2019)浙04民终3124号

法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方获得误工费赔偿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改为补差模式,即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本案是否适用该补差模式,根据从优原则,劳动者在该条例实施前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赔付仍适用原政策,即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事故发生于2017年8月9日,早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本案不适用补差模式,仍应适用有限双赔模式。

三、小结

浙江省在2018年1月1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司法实务倾向于采纳双赔原则;2018年1月1日之后,司法实务倾向于采纳就高原则,即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赔偿中已经获得的误工费,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主张时,应当相应扣减。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更多法律事务咨询,敬请联系:186 6229 0256(王)。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