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

日期:2023-02-25 11:18: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条款(下图)中提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给予相应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显然甲公司并没有在认为A员工不胜任工作后对其进行,而是直接直接单方面辞退A员工,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无过失辞退,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即使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后仍主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大概率也会定性为违法解除,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点,用人单位很难举证,所提交的不能胜任的证据不能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所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而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所以,在用人单位以“绩效不合格”为由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敢于站出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大概率是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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