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列解读(三)

日期:2023-05-14 12:03:1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重点条款解析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需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注意:①“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②在法定时效内,如单位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依法维权。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起始、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订立哪种合同,用人单位均需要在合法、公平、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书面化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析:①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方可生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签名,合同也可生效;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订立后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同样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

编辑丨赵瑞琪

素材丨政策法规科 越城人社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王晶

审核丨李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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