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列解读(二)

日期:2023-05-09 11:50:5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重点条款解析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①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非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需要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析: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合理、合法,并且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析: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②用人单位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劳动者的费用或者在劳动者离职后工资中扣除上述费用。

编辑丨赵瑞琪

来源丨政策法规科 越城人社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 周艳峰

审核丨李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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