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无效的标准是啥,工作合同无效的经济补偿金

日期:2023-03-15 11:06:5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工作合同无效的标准是啥

《劳动法》第23条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或是被告方订立的工作合同的解除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根据该要求可以看得出,在《劳动法》调节下,劳动合同书的停止标准分成法定程序和承诺标准,即公司单位可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劳动合同书的停止标准。只需承诺的停止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该承诺就合理,就可以根据承诺来停止彼此的劳动合同书。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工作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书到期的;

(二)员工逐渐依规享有养老保险工资待遇的;

(三)员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单位被依规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单位被吊销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公司单位决策提早散伙的。

二、工作合同无效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除公司单位保持或是提升劳动者合同约定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外,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的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公司单位被依规宣告破产或是公司单位被吊销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公司单位决策提早散伙而劳动合同解除的,公司单位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要求,公司单位理应在消除或是终止合同时开具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档案资料和社保关联迁移办理手续。员工应当彼此承诺,申请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相关要求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时付款。公司单位对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劳动合同书的文字,最少储存2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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