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规定有五种处罚方式,其形式制度既影响后世也影响外国

日期:2023-04-01 11:28:1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3、“格”:《唐六典》有载:“凡格二十有四篇。”

格,就是皇帝以制式的形式,“新添”法令的汇编,虽然格在法典中的地位是低于律、令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普遍、有效,是维护统治者皇权的“有力武器”。

《唐六典》

4、“式”:《唐六典》有载:“凡式三十有三篇。”

式,是各种办事的章程细则,也就是令的操作程序,有点像“问题—解决规范”这样的标准执行模式,所以经常令、式连称。

此外,还有“不成文”的“例”与“事类”两种形式。

例,就是办案的“成例”,由国家肯定过后,可以作为审理案件时的参考标准,具有律的同等效力,地位在式之下;事类,与例差不多,但比较细致,为分类案例。

唐朝法典(法律)的内容

唐朝法典,流传至今的以《唐律疏议》最为“完整”,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可惜,令、格、式、例、事类等没有完整保存下来)。

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实行处罚的刑名有五种:笞,杖,徒,流,死。

《唐律疏议》

笞:是最轻一级的“抽条”,分大头、小头两种,一般为臀部及小腿部受刑;杖:相当于就是“打板子”,通常施行于后背延伸至臀部、大腿等部位;徒:这个有点像“义务劳动”惩罚,只不过严苛一点,也就是判人犯进行一定时间的强制劳作;流:顾名思义就是“流放”,其实就是变相的“移民开荒”;(唐时历经隋末战乱,各地土地荒芜,世家大族把持肥沃土地,避税,隐瞒多不胜数,以至当时国家想方设法的“开荒”,为国库增加收入,也削弱世家大族的影响力,增加百姓的粮食等等)死:在唐时,沿袭此极刑,或绞死,或斩首两种。

由此,基本涉及国家整个方方面面的“生活”,为约束上至官员下至百姓都起到一个“公正”而规范的作用。

唐朝法典(法律)的影响

此后,这种律、令、格、式的形式制度为五代及宋保留并承袭下来,乃至辽、金、元,乃至明清的法典,基本都以唐律为蓝本,进行因时制宜的修行。

不仅如此,《唐律疏议》还广泛地影响着整个日本、朝鲜及越南等东亚各国。

《唐律疏议》

比如《高丽史》中有记载,李朝时代世宗朝就是模仿唐朝法典为本国的典章制度。

而日本则在7世纪中,大化改新后才有了刑律,而代表的法典《近江令》、《大宝律令》、《养老令》等等有记载的法典,也都是依照唐律制定的。

越南更是“藏用隋唐”着,根据唐律制定法典与规章制度。

可以说唐时的法典,基本就是东亚各国“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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