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表现,其影响极为深远

日期:2023-03-30 11:19:5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聘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聘罪当死” ,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竟免处死。曹魏时,“有鲜卑大人儿,不由关塞,径将数十骑诣州,州斩所从来小子一人,无表言上。喜于是动奏恕,下廷尉,当死。以父畿勤事水死,免为庶人,徙章武郡,是岁嘉平元年。恕倜傥任意而思不防患,终至此败。”杜恕身为一州的军政长官,像鲜卑数十人入州,并斩杀其中一人这样的大事,都不予上表朝廷,犯应言上而不言上罪,被弹劾,论罪当死。但因其父杜畿为勤水事而死,杜畿“受诏作御楼船,在陶河试船,遇风没。”适用“八议”的议勤,仅被免为庶人,徙章武郡。

“八议”发展于西周的八辟制度。议和辟一字之变,不只是维护的阶级由奴隶主贵族阶级到封建贵族阶级的变化。其变化更在于“礼”到“法”的变化,八辟制度在“刑不上大夫”的礼法基础上,用八辟制度规定出什么人可以免于刑法。八议制度在“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法家思想上,结合礼法思想,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贵族特权,减免其应受的刑罚。

“八议”遵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的原则。属于“八议之人”犯大罪即死罪,地方官无权处置必须将案件上报朝廷,由大臣审议并由皇帝亲自裁决,决定是否减免刑罚。犯小罪即流放以下的罪刑都罪减一等。

重罪十条‍

八议制度是以礼法为依据建立起的贵族特权,但如果挑战了封建统治和礼法制度八议也不会维护。因此在八议制度诞生后,其限制性规定也随即出现——重罪十条。犯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一律不按律处置不予赦免。重罪十条为——反逆:造反;叛:叛变;降:投降;大逆: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乱伦。

“八议”制度至唐朝趋于系统化和完备化,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晚清才予以废除。但“功臣不杀”的思想却仍然在很多人心中保留着,而且影响到几十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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