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职业伤害亟待制度保障

日期:2023-03-29 11:22:4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张成刚2022年11月曾发表《新就业形态大规模涌现已成趋势》一文介绍,在数字经济时代,以数字平台凭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从业者大规模、大范围的组织、调配、任务分派等活动的新就业形态正在广泛涌现。

此次全国总工会还进一步介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农业户籍人员比例较高。

周绍杰表示,整体上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大多数还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即第二代农民工。比起第一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很少从事农业劳动,而只是出生在农村、属于农业户籍。他们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在高中、甚至初中毕业之后就进城打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对技术门槛要求相对较低的新就业形态就成为他们的更优选择。

“比起传统的建筑业、制造业,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相对灵活,而且基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干一天就赚一天的钱,这对于没有特别高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尤其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是很有吸引力的。”周绍杰说,同时也需要看到,很多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他们也会随着职业技能的提升以及社会经验的丰富离开这类就业。因此,新就业形态具有“蓄水池”的功能。

随着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国家也密集出台了相关文件,推动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曾指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此前在2021年7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等多方面,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同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新就业形态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其中,职业伤害问题是最明显。”张成刚此前对界面新闻指出,目前,职业伤害缺乏制度保障,这是我国发展新就业形态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202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已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个省份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周绍杰认为,随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快速增加,工伤保险等保障应该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此外,从目前实践来看,还应该明确工伤保险条款的应用,对责任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不管是出于赶时间还是节约成本的原因,外卖骑手、快递员等在道路上逆行的情况十分普遍。”周邵杰说,随着行业发展,出台规范从业者相关职业习惯的条例是有必要的,而这需要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

张成刚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已经涉及包括零售、贸易、餐饮、物流、交通、医疗、教育等各行各业。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发挥新就业形态作用,支持新就业形态扩大规模,增加岗位创造,激发劳动力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规范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应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权益保障规则,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支持新就业形态长期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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