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开展母婴保健全周期管理服务 建危重救助制度

日期:2023-03-30 11:19:5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区分孕前、孕产期、产后不同时段,完善了母婴保健全周期管理服务内容。

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第一道防线。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医学检查相关工作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保健“二检合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修订草案还关注孕产期女性身心健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增加对家庭健康意识和环境作出适当规定: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亮点2

强化母婴安全制度保障

相较于原条例,本次修订草案强化了母婴安全制度保障,对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助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定。

实施三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修订草案规定了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体系制度。同时,修订草案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为妇幼卫生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据介绍,考虑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过程关键环节应实人实名核验,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亮点3

对出生医学证明加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被称作“人生第一证”。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修订草案规定了孕产妇住院分娩应进行实人实名核验。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行为时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等内容。

为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违反条例各项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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