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之急,需要一个中性的《劳动法》:给企业松绑

日期:2023-07-03 12:14:0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这正是国企的优越性。

外企也有一个对比,过去外资流入中国市场,是因为人工成本低,特斯拉人均工资一万以上,对中国人来说,算是善待员工了,当然有能力严格执行《劳动法》;毕竟科技含量高,利润率高。所以,不光中国的老百姓不理解中国企业,马斯克也不理解中国,因为,特斯拉的中国工资已经比在全球其它地区低了。不是一个数量级,又如何用同一个标准?

如果《劳动法》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企业就会有逃避《劳动法》的冲动,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劳动法》反而成了摆设,这样的《劳动法》真的对员工有利吗?

既然劳务解除企业的赔偿太高,企业就一年一签,或者根本不与员工签长期劳动合同;既然年轻的女工有孕期的问题,能不招就不招;所以,当《劳动法》超出了大多数企业的承受力时,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不达目的,矛盾一大堆,政策也无法对一亿五千万这么庞大的群体都一查到底。

人们脑子里有一种固定思维,一说法,那就是不可改变的,其实,法也是人定的,不是天条。法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否则现在岂不还在实行商鞅的酷法?不合适就应该调整,或者补充必要的细则。

如果按四十年前的法,一个企业也活不了,因为,那时根本不允许私有经济存在的,哪里还会有今天的华为、福耀?雇八个以上工就是资本家,是要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

邓公去农村考察,村干部很严肃地汇报:养三只鸭是社会主义,养四只那就是资本主义了,不可以,这样的法很“正确”、很“革命”、很“正义”吗?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吗?所以,的确存在一个法与实际相符合的问题,《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要让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网络不需要非此即彼的喷子。

《劳动法》中有什么不适用的地方?

主要是存在着非中性的条款。比如,如果一个员工无故被公司辞退,按规定,公司要赔付二个月的工薪,并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一年工龄加补一个月的赔付,这当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个人认为也应该做出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但是,如果员工炒掉了公司,公司一时半会找不上合适的人顶手,是不是也应该有赔付?这就是非中性原则。

非中性原则在《劳动法》中很多,让企业深深感到亚力山大,甚至可以做局。比如,一位员工准备跳槽,完全可以通过消极表现压迫公司辞退,这样就可以得到一笔赔付,如果是高管,那公司惨着去了。一个很厉害的员工,每年如法炮制,在各地公司中转圈圈,大约也是一种提高收入的手段。

那么,问题又来了,在一个中性原则下,毕竟员工是弱势的一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做到避免各种漏洞引起的劳动纠纷?

其实也很简单。

既然企业已经交了五金一险,已经给财政交了很重的企业税率,那么,一些正常的赔付应当交给社会,由财政去担当。

事实上,中国财政对民生支出的占比,已经比发达国家低了一半,这不应该是我们的追求,老百姓收入偏低也不完全是企业的责任,中国已经是税率最高的国家,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财政是不是也有责任担当?是不是也应该提高第二次分配?提供必要的、免费的社会保障,比如:医疗、教育、养老。

在目前企业困难的局面下,由财政去承担劳务赔付,并建立起中性原则的《劳动法》,这也不失为是对企业的一种减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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