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软裁员”应对指南:调岗、工资减半、变更工作地该咋办?别忘了劳动法!

日期:2023-06-02 12:15:1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变更工作地,动用“协商权”

张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职务为项目部经理。今年春节后,张先生所在单位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搬迁到附近的一个县级城市。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张先生被调往新址,职务仍为原职。张先生听同事私下说,公司搬迁后车补、餐补等福利不再执行一线城市标准,而是“入乡随俗”。再考虑到自己工作路途变远等种种因素,辞职还是随迁,成了困扰张先生的烦心事。

企业为降低成本不得不搬迁,这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福利待遇等,都可能会与劳动者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为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增岗位考核,勿忘“举报权”

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工作的小王收到人事部门通知,从次月起公司的薪资发放将实行新规,员工的岗位工资只发70%,剩余的30%纳入“考核工资”,每半年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发放依据。此外,绩效工资只发70%,剩下的30%要视各个部门的业绩由部门自行发放。

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处的变更,以双方协商为条件。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的规定内容。如果在合同或岗位考核中本来就有这种规定,或者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内容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如果没有规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增加工作量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劳动者对此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都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公司因此而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倍的经济赔偿金。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