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列解读(四)

日期:2023-05-17 12:01:0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重点条款解析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析:①劳动合同文本必须具备上述条款相关内容,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以空白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工作地点需要写明具体区域,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③如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析:①无论劳动者岗位调整还是用人单位法人更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③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④试用期约定需要依据上述法条进行。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析:试用期也需要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假如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无同岗位参考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丨赵瑞琪

素材丨政策法规科 越城人社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周艳峰

审核丨李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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