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31 12:00: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7192899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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