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31 12:00:0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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