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是啥

日期:2023-07-18 11:02:2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是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依照法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一)做触碰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没有进行转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是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确诊或是密切接触阶段的;

(二)在单位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负伤且被确定缺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里的;

(四)女员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单位连续运行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能够消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要求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通告员工个人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一)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时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的相关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公司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之上或是裁掉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是所有职工说明原因,采纳公会或是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计划方案纬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能够裁减人员:

(一)按照破产法要求开展重组的;

(二)企业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巨大技术创新或是运营模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还需裁减人员的;

(四)别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需根据的客观性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理应优先选择征用以下工作人员:

(一)与本公司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中没有其他就业人群,如果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家或是未成年儿童。

用人公司按照此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收工作人员的,应该通告被裁掉工作的人员,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招收被裁掉工作的人员。

当用人公司在各种前提下消除劳合同时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假如你的问题较为复杂,欢迎你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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