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试管婴儿被打,她申请“保护令”

日期:2023-03-15 11:17:5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妻子婚后起诉离婚

阿东和琳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琳琳这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婚前就明知自身患有生殖系统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丈夫却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是隐瞒、诱使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琳琳遂向湖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提醒

婚前最好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法官说,婚检虽非强制,但应引起足够重视。受医疗条件影响,过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患有遗传病但未告知,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为了避免此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案例3

女方分娩不满1年

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老五和依依(化名)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8年11月再次生育一女。老五认为,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9年9月向湖里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湖里法院经审查认为,老五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距离依依分娩未满一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性在女性怀孕、分娩等特殊时期提出离婚,这对女性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是一次不小的创伤,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切不可因一点琐事就闹离婚。

案例4

辞退孕期女工

公司被判败诉

在劳动争议中,不得因怀孕、产假等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昨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郑女士于2021年4月入职厦门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为一年。但在2021年11月,公司突然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向郑女士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郑女士不服,起诉至湖里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泄密行为,且郑女士已于2021年6月怀孕。对于孕期的员工,公司更应当谨慎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法官提醒,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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