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人,抓紧吃海鲜!今年休渔制度有调整!

日期:2023-03-16 11:19:1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八)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九)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十)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十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相应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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