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探索有了新成果!正意见征询中

日期:2023-03-21 11:22:2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结合实践,创新对多种新型供应方式统一规范

《供应管理条例》共计六章八十八条,从总则、国有土地供应、国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以健全国有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规则、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强化土地批后监督管理。

据了解,原本的《出让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本次修订结合国家国有土地供应相关规定和深圳市改革创新实践,将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供应方式统一纳入《供应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同时,对临时使用、委托管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优化土地供应规则,对国有土地供应的各种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规范作价出资(入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区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明确短期租赁方式适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长期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此外,在国有土地利用管理上进行了进一步深圳实践探索。《供应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开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了土地置换、用地范围调整、分宗合宗的基本规则。在国家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对续期时点、续期条件、续期年限、续期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针对多权利主体宗地续期申请及审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期申请续期的救济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作为超大型高密度城市,土地紧缺一直存在。《供应管理条例》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报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并且完善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规则,对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进行了明确。对于对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统筹利用。并且,鼓励储备土地合理利用,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短期合理利用国有储备土地,用于公园绿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

此外,《供应管理条例》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机制,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建立重点发展片区区域评估制度,提高土地供应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对于《供应管理条例》,李宇嘉认为,此次规范是土地从供应到批后,监管使用的全链条梳理和创新。“每一个环节都有创新,它的目的就是提高土地节约利用的水平,提高土地市场化的水平,支撑深圳的民生保障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深圳的创新创业,深圳的企业用地,居民的住房保障等等。”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土地供应发布专项的政策文件反映了深圳对供地的重视,具有积极的标杆意义。“以前的供地政策强调供地计划,这次《条例》是将供地作为系统性行为在全盘思考,更高效与更积极,值得全国各地土地供应管理部门学习。”

采写:南都记者 黄璐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