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根基

日期:2023-03-18 11:20: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总之,电子数据一定是附着于电子信息系统载体,是基于计算机应用和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形成的对客观信息的记录,没有信息系统作为载体就无法生成数据。电子数据的来源和结构极其复杂性,原始数据基本上是以非结构化数据的形式存在,就个人数据而言,有平台交易数据、移动通信数据、机器和传感器数据等,且数据的形成过程需要多方参与,根本无法确定谁是“数据原发者”,数据要素很难像土地、资本和技术要素那样,可以清晰地确定其所有权。

推动建立“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现代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基础性资源,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因此,应淡化数据所有权,强化数据产权,聚焦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促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对此,国家发改委也明确提出,要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首先,通过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体系,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其次,加快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体系建设,为推动数据有序流转、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引导数据产品交易、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在数据要素市场条件下,数据产权的属性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数据产权具有经济特性;二是数据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三是数据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四是数据的财产属性具有可复制性。数据要素与其他四大要素,如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最大的不同在于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特征,数据要素的生产是无穷尽的,尤其是数据要素的可无限复制性,导致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从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产要素的制约。

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需要解决数据产权在两个层面上的清晰问题:一是数据在法律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确立要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否则很难实现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数据收益的权益;二是数据在经济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对数据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这需要构建数据产权的约束依据,并通过约束依据明确数据产权的收益目标。

数据产权制度化的含义是要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即三权)的分置运行规则。

首先,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在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下,对数据资源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要重点聚焦数据的依法取得和合规持有,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功能,但是一定要弱化所有权的定势思维。

其次,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授权范围内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应当在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数据的前提下,才具有加工和使用数据的权利,但是在开展转换、汇聚、分析等数据加工活动中,如果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立即停止加工活动;

最后,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获得自主经营权,并拥有取得收益的权利。数据产品,主要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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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晖

中国科协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首席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教授

责编/版式:王鹤迦

审核:舒文琼

监制:刘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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