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达官制度”:削弱边境势力,削弱汉族和少数民族敌对情绪

日期:2023-03-15 11:21:1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洪武初年,太祖下令,将一部分主动投降的少数民族安排到临近的都城任职,这些被安排到卫所中的少数民族,他们清一色都是武官,不过是有名无实,只有个名头。

到了永乐年就不同了,自永乐年间开始至永乐以后,这些达官的官职都是有实权,朝廷让这些达官作为戍边官兵镇守边关。

而为了吸引更多少数民族势力向朝廷投降,自洪武年开始,大明便颁布了许多相关的优待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边境势力自主向朝廷投降,成为明朝达官中的一员。

“达官制度”的形成,一方面削弱了自明朝成立以来的边境势力,强化了大明的军事实力,另一方面它对于消除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敌对情绪、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大明王朝对达官的管理

1.赐汉姓,另册管理

自洪武年开始,朝廷便将这些“归附人”编入军籍中,根据《大明会典》中的记载:

“置军职黄簿,以便稽考。”

当时朝廷将这些人的姓名记录在黄簿之中,方便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简单,但长时间却会造成混乱,因为根据当时的规定,军中的记录“或系达官,另行类出”不够细致。

而且,因为达官的姓名和汉人姓名不同,籍贯和地址也不一样,所以很难完全照搬普通黄簿的记录方式,来对达官进行记录。

于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洪武年开始,大明朝廷便开始为达官“赐汉姓”。

永乐年间,成祖曾下令,各个军卫里的鞑靼人,同名无姓的人,可以按照洪武年间的律令,赐给他们汉族人的姓氏和名字,然后再进行编置勘合。

除此之外,大明令规定,汉族人不得冒充鞑靼族的名字和姓氏,以避免扰乱朝廷对鞑靼人的管理,如有违令者,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如果说洪武年间的“赐姓”,只是一个想法,能够实现的还在少数。那么自永乐令下之后,“赐姓”就成了大明王朝对少数民族官员进行管理的原则之一。

朝廷对归降的人进行赐姓,然后按照百家姓进行排列记录。这种定则的形成,一方面有利于消除汉族官员和少数民族官员之间的族类差异,另一方面也推进了达官的汉化进程。

2.将对达官的优待制度化

为了吸引更多的“归附者”,从洪武年开始,朝廷对达官们就一直是礼遇有加。不过,无论是从封官授爵的原则,还是在物品赏赐方面,亦或是对鞑靼人们安排的居住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从上到下都带着一种随意性。

但到了永乐年间,永乐帝集合洪武年间的条例,将对达官的优遇内容,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达官制度的一部分,并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比如《大明会典》中记载:

“凡投降夷人每名赏素纻丝衣一套,绵布十匹,钞一百锭,米三石,牛二只,羊五只,柴五百斤。随来妇人每口绵布三匹,钞十锭……”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从永乐年开始,对投降夷人的赏赐已经以“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从漠北投降的少数民族,他们进入大明辖区内的时候是带着家养的牛羊和马匹等一起入明的。

而为了显示他们投降的诚意,这部分的“归附人”一般会把部分的牛羊、马匹作为“贡品”进贡给朝廷。

不过,朝廷也不是白要“归附人”的贡品,为了给予“归附人”足够的生活物资,朝廷还会制定相对公平的马价,让“归附人”直接与朝廷做生意,获得在大明生活所需的生活物资。

也就是说,这种其实就是明朝廷和归降的少数民族之间的一种交易。比如《实录》中记载:

“……迤西、迤北来归人口带到马匹……中等赏钞三千贯,下等赏钞二千五百贯,各绵布五匹、绵花三斤……”

赏赐之外,对于达官的权力问题,从洪武到永乐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比如洪武年达官们无论官职高低,一律都是“食其禄而不任事”,有名头但没有任何实权,朝廷会给他们安排各种各样的工作,但达官们永远被排斥在军队权力中枢之外。

不过,从永乐朝开始,达官们开始有了实权,而且他们的官职能够世袭,并自成系统。

3.达官的世袭与优养

上面我们提到过,达官的官职是可以世袭的,鞑靼人清一色都是被赋予武职的。而在明朝中期,为了充盈国库,缓解财政上的困难,朝廷将注意打到了武官的比试上。

当时朝廷列出了“纳银”、“纳豆”、“纳马”等免比项目,而对于武职达官来说,他们一律是免试的,这也就从制度上确保了达官武职的世袭。

另外,除了官职上的世袭之外,达官还享受与汉人官员同样的优养待遇。成化年留下的记录显示,如果达官因病去世,而又没有继承人能够继承他的官职、但有正妻的,每月可以领取一石米,直到死去。

如《南京锦衣卫选簿》记载:

“……赵氏,年五十五岁,山后人,系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带俸故达官指挥使把秃孛罗母,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俸伍石优养。”

从上面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如果达官因为天灾人祸不幸死去,又没有儿子能够继承他的官职和财产的话,按照规定,朝廷将会按照女儿、母亲、妻子的顺序对他的家人进行赡养。

再继续细分的话,那就是女儿和母亲每月可得到五石米的“赡养费”。值得一提的是,女儿的“赡养费”只能领到14岁,母亲可以领到身亡。至于妻子,每月只能领到两石,跟母亲一样,也是能够一直领下去。

以上这些条例并不是达官才能有,汉人官员能够得到的优养,也是一样的。

三、达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从政治方面来说,达官制度的形成方便明廷对边境势力的管理。

在达官制度开始之前,元朝残余势力和部分对中原朝廷虎视眈眈的少数民族势力,一直都是大明统治者的心头大患。

毕竟当时的明廷都城是在南方的金陵,对北方边境,即使是有心管理,但有时也是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达官制度的施行将心腹大患化为边境的守卫力量,大大方便了朝廷对边境的管理,有利于推动明朝统一全国的进程。

其次,从军事上来说,达官制度有力削弱了边境势力,将敌对势力化为我方力量。

当越来越多的故元旧臣,被明廷的优养政策所吸引时,故元和蒙古族的势力也就被削弱了。相应地,明军的军队力量也得到了扩展。

从史料来看,达官集团的加入,令明军在与蒙古的作战中、在平定各地的民变中、在京师防御系统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从文化上来看,达官制度确立之后,明廷不仅赐汉姓,也在鼓励与汉族联姻,而这些动作对消除双方之间的敌对情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达官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诞生的一种制度,在长期发展之后,明朝的达官们形成了特殊的“达官集团”,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明史》

《大明会典》

《明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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