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日期:2022-12-19 11:12:2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投资人选任标准缺失

投资人是出售式重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投资人选任原则、选任条件、选任模式的确定十分重要。在引入投资人时如果缺乏一定的规制会导致重整时间过长,出售式重整的效率优势无法体现,不利于破产重整的进行。以是否在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将投资人列出可以分为两类,即计划内引入投资人和计划外引入投资人。大多数出售式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内已经确定了战略投资人。但也有部分案件中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仅指定了重整方式、引入投资人的方式等,而将具体的选任工作放到重整草案表决通过后解决,此时需要注意计划外引入投资人所产生的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应的重整风险。以山东莱州雄鹰橡胶工业公司重整案为例,2019年作为山东轮胎巨头的山东莱州雄鹰橡胶工业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管理人采用出售式重整制度并发布了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和重整计划,随后引入投资人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但是重整计划草案两次表决均未通过,致使重整投资人决定放弃投资,在历经一年的重整准备后,雄鹰公司重整以失败告终,最终被宣告破产。该破产重组历时较长,体现不出出售式重整的效率,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二)营业出售价格难以确定

出售式重整以整个营运资产打包出售为核心,其合理性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了其合法性。出售式重整企业的营业由谁来估值、怎么进行估值、如何市场化定价,构成了确定营业出售价格的难题。营业包括主观意义上的营业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即营业不仅包括机能性财产也包括债务人的经营行为。相比于普通资产价值评估来说,对企业营运价值的评估非常困难。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的重整企业营业评估机构,难以进行合理地评估,管理人、债权人和法院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来判断估值的结果的是否准确,无法监督估值结果。若通过谈判进行定价,会因缺失市场测试而低估债务人营业价格,也存在债务人企业的营业缺乏市场,只有极少投资人感兴趣,无法通过充分竞价确定出售价格,甚至为了让投资人购买而不得不过分降价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营业价格被低估,影响债权人利益。以吉林麦达斯铝业重整案为例,投资人启星铝业出资 17.6 亿元获得了麦达斯铝业的全部营业(麦达斯铝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28.71 亿元),麦达斯铝业的股东也曾对投资人的出价提出过异议,但是没有得到支持。虽然该案件最终结果是破产重整成功,但是也反映出了营业出售价格评估不准备的问题,很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三)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在出售式重整制度中,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投资人尤为重要。各方利益主体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掌握主要来源于债务人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在自管债务人自行管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立场的原因,债务人很可能为了更多的利益,少报、瞒报企业信息,从而造成投资人的误判。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信息掌握不足,则难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存续式重整或是出售式重整,也难以在适用出售式重整时了解债务人清偿行为,难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除此之外,在信息披露的细节上也同样存在问题。以华源股份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来看,法院在决定是否要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时,该公司表示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重整中有优质资产和合适的投资人,该公司已经与多家公司进行了前期接触和协商,但在法院向该公司询问具体情况时,该公司拒绝向法院披露重组方的具体名称及谈判情况。法院对此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认为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重整时仅应做初步审查,若法院在决定受理与否时考虑该企业是否有重整成功的希望,将对破产重整启动产生阻碍,由此产生了关于涉及投资人的信息是否应该在申请重整之时披露的问题。

三完善出售式重整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投资人选任标准

选任投资人首先应以兼顾债务清偿和拯救企业为目标,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重视企业重整后的发展;其次采取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债权人所得到的清偿与投资人的出价息息相关,公开透明选任投资人不仅有利于债权清偿还可以有效避免投资人恶意欺诈、逃避债务等;最后投资人的选任还应考虑投资人自身条件,如投资人的资金状况、信用信誉等。

(二)确定合理的出售价格

合理的出售价格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与方法加以确定,首先要明确的是,由谁对企业进行价格评估,由于律所、法院不具备专业能力,需要借助专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负责评估;其次可以参照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综合运用现有的评估方法;最后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坚持市场化导向,如拍卖和谈判。拍卖通常发生在重整计划外,可以很好的提高价格,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现有拍卖平台无针对企业整体进行拍卖,因此可以考虑在专业的司法拍卖平台上建立专门的针对企业整体拍卖的平台。谈判主要发生在重整计划提交前,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出售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可以在谈判中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的提升企业价值。

(三)完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他们是出售式重整的最终受益人,他们在破产重整的的过程中只关注债务人的财务信息、估值、分配情况等信息,若债务人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则会影响债权人在投票等方面的程序性行为,因此,债务人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信息。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债务人信息披露是投资人是否做出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协商投资协议的依据,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更加注重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情况、破产事由、以往经营状况等问题,因此,债务人信息披露也应披露投资人关注的相关信息。

出售式重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既定的思维模式,为破产重整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其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售式重整制度。

文章来源:“文丰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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