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日期:2022-12-17 11:12:2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二、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方式

提倡实名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举报人要有道德素养,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举报。对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查证属实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多人次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接报部门承诺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县级或相关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本地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市县两级不进行叠加奖励。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后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受理单位: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0660-12350,0660-3212345;传真:0660-3371000,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永和路北段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803343;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00533;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612789;

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5666601;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429323;

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254636。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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