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离职要不要发年终奖?这样的“回答”你接受吗?

日期:2022-12-27 11:14:4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对于上述休假期间,单位能否同比例扣减年终奖的问题,实践中仍然有一定分歧。红海君认为,年终奖发放是企业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出勤率确定年终奖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和出勤率挂钩的,应当属于分配自主权范畴。

五、把工资的30%累计到年终奖来发放,合规吗?

确实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截留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年终奖,并以此约束劳动者离职,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规的。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平时工资的30%作为年终奖来发放,那么这个年终奖,实际就是员工平时应得报酬的组成部分。那么即便员工离职的,单位也应全额发放,不得扣减。

六、年终“第13薪”是年终奖吗?

年终“第13薪”,又称年终双薪,是指员工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13个月的工资。年终“第13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并且都有一定的奖励性质,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但是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一般都是确定的,其决定因素是到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员工当年年底12月份仍在公司工作,就应获得这笔固定收入。

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发放与否以及具体金额弹性较大。例如,由于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不少单位取消了年终奖。但是,对于年终双薪,如果过去已经形成发放事实,在没有具体规定支撑的情况下,单位因经营困难而取消年终双薪,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七、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也有了变化,不过我国税法改革对于年终奖计税实行了一个过渡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现已延长至2023年底),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员工可以选择比较划算的计税方法。

01-单独计税

即将一次性取得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0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按年计算纳税

我国个税改革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均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计税个税,因此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同计税方式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样的。员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清缴时,可以对年终奖分别选择单独计税、合并计税进行对比,然后选择更为划算的计税方式。

八、年终奖如何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当将年终奖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在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全部计入,还是按对应月份部分计入,实践中看法不一。例如,某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为6万元,2022年8月离职,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将6万元奖金全部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只将2021年9、10、11、12月对应的2万元奖金计入基数?

红海君认为,由于年终奖是对劳动者过往全年劳动报酬的分配,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年终奖除以12后分摊到对应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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