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这样分配

日期:2023-02-16 11:16:4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在职创业:科研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保持原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创业项目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就配股、分红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办法,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报酬由个人支配。

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应与单位订立离岗协议,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期间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发放,也可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依法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收入由个人支配。

创新岗位:对事业单位按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并聘用在创新岗位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激励方式;对聘用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未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的科研人员,事业单位应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

流动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财政科研项目和市场委托项目: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含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

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并单独注明。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兼职及取酬,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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