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详解未婚女性生育保障四大焦点

日期:2023-02-02 11:18:2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21年三孩政策实施后,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当年12月颁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登记政策管理办法调整的初衷是让生育登记回归它原本的功能,即对生育这一人口事件进行信息收集,与原来附着在生育登记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审批功能“松绑”,是为保证每个孩子、每个孕妇都能得到国家所提供的生育服务。

杨凡称,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生育登记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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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生育登记、生育保险制度设立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是女性获得生育服务的前提,也与“生育保险”密切相关。

近年来,未婚女性争取生育保险案例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2017 年,上海未婚妈妈张萌提起“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诉讼;2021年9月8日,28岁的深圳未婚妈妈梦梦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寄出起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立案材料,争取自己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个案背后,限制未婚女性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是否合法等问题也不断引发追问和讨论。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作者、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庄渝霞告诉南都记者,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任何女性”。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最早的立法依据来自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所有女职工和女职员、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女性临时工、季节工以及试用工的生育保护都被考虑在内。企业不仅提供产假和产假工资,承担医疗费用支出,还设有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生育补助费等福利。

法律规定直接反映立法者的本意,但同时也受制于时代生育政策的需求。

庄渝霞表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生育政策出现重大调整,1980年开始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彼时,随着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改革试点推进,地方性法规开始出现 “婚姻”以及“户口”等字眼,将生育保险待遇限定为“计划内生育群体”的权益,从而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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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性是否可以获得生育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建龙认为,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外,本身也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在控制生育数量时更是如此。

但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之外却与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庄渝霞认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单位有为所有男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每个职工也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上位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都没有将生育保险与婚姻或育儿数量挂钩。

近些年,随着劳动年龄人口的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再次作出调整——从2013年“单独二孩”开闸,其后2016年推行“全面二孩”,2021年施行“全面三孩”政策,国家的生育政策不断调整。

但我国目前生育率仍呈现持续下滑趋势。据统计,2020年全国新生儿出生率较上年下降14.9%,2021年全国人口仅新增48万左右。2022年,全国人口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出现近61年来的首次人口负增长。

柳建龙认为,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生育率严重不足,必然需要考虑对未婚生育给予应有的保护。“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之外已不具备正当性支持,如果计划生育的目标从控制人口增长转变为促进人口增长,那么将未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保障生育后产假期间的经济收入,对支持生育意愿、改善家庭育儿条件才是符合目的的举措。”

庄渝霞也对此表示,随着未婚生育的不断出现,改革只承认婚内生育的地方法规,也有助于释放生育力。

察时局关注到,此前有学者就“未婚女性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备案审查建议,指出有地方性法规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不当限缩了未婚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建议审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尽相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发函请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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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服务放开已成趋势?

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等地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

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即取消“计生审核表”,多名上海未婚妈妈由此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金。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广东省卫健委在重新修订《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 ,也随即明确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根据上述规定,若新政实施后,未婚者也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有观点表示,不断调整的管理办法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生育登记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数据。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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