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包薪制”还需支付加班费吗

日期:2023-01-31 11:15:4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典型意义

总体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的工资约定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有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另外,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该点在法律上也并未做禁止性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不可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甚至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者最长工作时间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如需确保“包薪制”的效力,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建立完善的工资体系,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制作工资单,对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分列记录;

要求劳动者在考勤记录(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对所有文件记录需保留2年以上。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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