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缺席审判制度为何适用难,原最高法大法官谈国际追逃追赃

日期:2023-04-07 11:38:3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察时局关注到,该书对“追逃追赃”的内涵、历史沿革进行了全面描述,既有基础理论综述,又有重点实务探究;既有对域外情况的介绍评论,又有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同时,该书还结合我国追逃追赃既有经验,对解决追逃追赃的难题提出建设性解决路径。

“对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拿着本书就可以知道应该怎么执法办案。”裴显鼎介绍,《指引》结合近年来审理的任润厚、许超凡、程三昌等典型案例,力求回答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送达难”“审判难”“不会追”“不善追”等问题,视角独特、素材鲜活、易于操作、实战性强。

该书介绍,在持续推进法治建设方面,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正在制定缺席审判司法解释,推动反洗钱修法工作,参与跨境企业合规治理及海外投资经营廉洁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研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重点国家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派员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

裴显鼎。据中国法院网

揭秘多起反腐败追逃大案要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空前加大了反腐败力度。裴显鼎曾在央视《大法官说》节目中表示,在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中,“卷款而逃”最为恶劣、危害最大。

“卷款而逃的这些罪犯不仅想通过外逃来永远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想通过把资产转移到境外,能终生过着不劳而获、骄奢淫逸、逍遥法外的好日子。如果让这些人的美梦得逞,那就是国家的耻辱,也是我们执法司法机关的无能。”裴显鼎称。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千余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两百余件,追缴境内外违法所得约百亿元人民币、近百套房产、近十万平方米土地等,并成功地指导缺席审判第一案。

一些腐败分子常利用国外的救济政策长期滞留他国,比如赖昌星走私案、杨秀珠贪污受贿案、黄海勇走私案,都是长期跑到境外东躲西藏,逃窜了很多国家,穷尽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号“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的追逃也经历一番周折。外逃前,杨秀珠是浙江省原建设厅的副厅长,涉嫌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

浙江省纪委监委追逃追赃和申诉复查室副主任胡高生曾回忆,杨秀珠外逃以后,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处于羁押状态。2005年5月份开始,被荷兰警方羁押,2015年4月逃往美国以后又被美国警方羁押。

“在初期的对话当中,杨秀珠只是试探性地开出价码,表达回国意愿,但是并不是真心愿意回国,一边跟我们谈,一边不放弃美国的诉讼,其中包括提出政治庇护,一度漫天要价,甚至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胡高生说。

《指引》一书中也披露,美国移民制度为难民申请规定了较多的救济程序,即使杨秀珠的难民申请被驳回,仍然可以利用美国的救济程序继续将官司打下去,从而滞留美国达数年之久。在此背景下,专案组在开展非法移民遣返和异地追诉的同时,还积极与杨秀珠接触,对其积极劝返。通过杨秀珠在国内的亲属协助对其进行感化劝说,向杨秀珠传递我国追逃追赃的决心,从而促使杨秀珠早日回国。同时,我国外交部驻美使领馆也多次派员探视杨秀珠,劝其放弃对抗投案自首。

送达难制约缺席审判程序适用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也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零的突破。

察时局了解到,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特别程序”一编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缺席审判制度。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第二种情况是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在外界看来,缺席审判制度入法,对压缩外逃贪官生存空间、提升追逃追赃效果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入法后,司法实践中却面临适用难的问题。

《指引》一书提到,“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尝试将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案件办成缺席审判第一例,均因种种困难,极少成功。目前成功审结的只有程三昌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送达难”是制约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最主要的问题。《指引》称,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外逃人员的境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掌握并不及时准确,外逃人员也总是会千方百计拒绝接受传票、起诉书副本等刑事缺席审判开庭材料,使域外送达问题困难重重。

为此,《指引》也建议,可在下一步制定缺席审判专门司法解释时进一步完善送达程序,若被告人逃匿所在国法律接受对缺席审判公告送达,我国法院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后,对其实行公告送达。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