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3-07-26 12:09:4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7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张明贵先生需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80)。

5.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327.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了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8.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09.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2023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了向370名激励对象授予7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调整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内部考核相关规定的变更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以保障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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