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同享

日期:2022-12-17 11:06:2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用人单位还应支付除医疗费外的伙食费、营养费等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儿子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有异议,提起上诉。他认为,《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父亲王某发生工伤后,某公司始终没有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给其上工伤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以其死亡时间的2019年1月8日为准,应按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3元计算,不能按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987元计算。

此外,王某的儿子还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对此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医疗费用外,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某保险公司仍应支付。

二审

工伤职工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审法院认为,在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方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这样既保证了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完全赔偿,又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受害人王某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获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未在本案中支持,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2017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王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2019年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理据不足。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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