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除补偿一个月工资外还需要负哪些责任?

日期:2023-04-30 11:30:1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除了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条的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要从重庆工作调动的新疆工作,或是降低工资待遇,调换工作岗位等,这些都属于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二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愿意续签,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都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比如上年度本人每月的工资是8000元,全年就是96000元,年终奖金是20000万元,那么年收入就是116000元,平均每月的工资就是9666.7元,这个就是公司支付本人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在公司工作不足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进行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补偿。例如按照上面的标准,假如在公司工作了10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每月9666.7元,那么10个月就是96666.7元。再加上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那么还要额外补偿9666.7元,总计就是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书面通知,除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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