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量化巨头抢人?核心员工因千万年终奖纠纷跳槽,还牵出偷拍视频

日期:2023-05-24 12:10:2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可以看到的是,锐天投资与杨某浩的分歧点在于杨某浩离职后究竟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

根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锐天投资向杨某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平均分三次发放。但自2021年4月起,锐天投资便未再发放杨某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某浩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7日,分别通过邮件、EMS发函,以锐天投资已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

杨某浩于2021年9月22日入职宁波一家A公司,并由上海B有限公司在上海代缴自2021年10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杨某浩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记载,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作内容为从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劳动报酬“以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或最新调整薪资为准”。

实际上,这家A公司的实控人与幻方量化的实控人是同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浩签署的“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记载的岗位为量化策略研究,他入职的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的技术开发等,A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包括积幂阿尔法机器学习策略研究系统、积幂阿尔法策略人工交易支持系统等。

正是这场“再就业”,使得锐天投资认为其与杨某浩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所在高频策略研发部门是锐天投资对外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部门,掌握了锐天投资的核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故杨某浩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从事与在锐天投资工作时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还有“偷拍”视频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中的一个视频证据竟是“偷拍”的。

锐天投资认为,在其从事的投资管理领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基金公司的管理业绩都是公开的,投资人可以直观地进行对比从而选择管理业绩好的基金公司作为投资对象。所以,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可以归结为交易策略研发的比拼,谁的策略好、收益率高,投资人自然就会选择谁。

“单是委托猎头公司猎聘策略研发人才,锐天投资每年的资金成本就达到数百万之巨,用于策略研发的数据服务、服务器、网络等成本每年都逾千万。所以,策略研发人才和研发的策略代码,是锐天投资最核心的商业秘密,是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基础。研发人才的流失或策略代码的外泄,对公司的损失不可估量,甚至是灭顶之灾。”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谭某和苗某的《劳动合同》载明三人在锐天投资的任职部门一致,均为高频策略研究部,杨某浩为部门负责人,谭某和苗某是其下属,工作联系密切。杨某浩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5日,谭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苗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4月2日,杨某浩离职在先,随后,谭某和苗某也先后离职,离职日期十分接近,显然谭某和苗某的离职和杨某浩密切相关。

锐天投资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4月份杨某浩和谭某在蒙自路757号歌斐中心办公楼一起工作,进一步证明了谭某的离职是杨某浩导致的,杨某浩确实实施了招揽行为。

而这段视频在杨某浩眼中则是被“偷拍”。

杨某浩表示,2021年4月期间,他的儿子于2021年3月出生,家中环境较为嘈杂,当时又在上哈佛大学的网络课程,他有空时会去歌斐中心学习。其间,已离职的前同事谭某曾过来与他聊天、交流,但两人不存在共同工作的情况,当时两人都没有工作。

自离职后,杨某浩多次感觉到被人跟踪,2021年4月30日在锐天投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波办公室里确认了此情况。徐某波给杨某浩看了偷拍的视频和杨某浩的生活时间线记录表(包括何时何地出现在何种场所、与何人见面等信息),还告诉杨某浩因其违反反招揽义务,所以不付补偿金了。

对此,锐天投资辩称,杨某浩所称的锐天投资对其进行偷拍、法定代表人告知不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非事实。

而法院指出,锐天投资主张杨某浩违反不招揽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金,但锐天投资提供的视频并不足以证明谭某从锐天投资离职与杨某浩有关。锐天投资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杨某浩引诱、鼓励谭某及苗某离职,或者试图招揽、招收、挖走谭某及苗某。

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其离职后就业情况的对价。在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争议期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之同业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于法无据。而杨某浩以锐天投资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于法有据。

同时,鉴于锐天投资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杨某浩入职A公司亦发生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杨某浩主张无须支付锐天投资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确有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锐天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锐天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万元;杨某浩不支付上诉人锐天投资违约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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