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种理由不发放、少发放,一些企业在年终奖发放上玩“花活”

日期:2023-05-08 11:49:0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在天津一家对外贸易公司工作的张欣告诉记者,“企业去年效益不佳,年终奖给每人发了一张超市购物卡。虽然可以理解,但我入职时,每年发放年终奖金是作为福利条件写在合同里的。现在把奖金换成实物,难免有些失望。”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企业由于效益降低或出于成本考虑,减少年终奖发放;一些企业将约定好的奖金变为实物;一些企业以女职工休产假未全勤为由,不发或少发年终福利;更有企业与员工约定发放年终奖,但年底时却以规章制度中无相关规定为由拒不发放。

关于年终奖的意义,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2年白领年终奖调查报告》做了统计。受访者中一半以上认为年终奖是“工作一年应得的回报”,其次是“体现公司的认可和尊重”“激励工作热情的物质手段”。谈及年终奖对于选择公司的影响,超过七成受访者认为年终奖对求职有持续影响。

让年终奖真正发挥激励员工的作用

如果应得的年终奖未能如期而至,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员工的负面情绪,甚至引发劳动争议。采访中,之前从事艺术绘画教育行业的赵桐向记者反映,她去年10月离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应发放的年终奖,但至今仍未拿到这部分奖金。

“公司说辞职的人没有年终奖。但我认为在职期间付出了劳动,业务量也达标,根据合同应当将年终奖折算发放给我,就坚持与公司进行了谈判。”赵桐说。

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他表示,员工离职前要求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

“具体要考察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是否就该问题有具体约定或者规定,若有则一般遵照执行;若合同、规章制度无约定或者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根据员工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折算年终奖。”对于侵权行为,雷家茂建议劳动者可持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年终奖发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做出了明确解释。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年终奖的有无、多寡及发放方式会对员工工作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而员工的心理及工作状态等则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若企业能妥善处理年终奖问题则有利于自身发展。”雷家茂表示。

他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应就年终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等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且需考虑自身效益情况。一经确立应严格按照合同、制度执行,从而真正起到人才激励作用。(周子元)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夏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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