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事关校外培训!

日期:2023-03-26 11:26:5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6.要选合规平台报课程

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实现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请您在教育部“校外培训家长端”或者苏州市校外培训监管“苏培宝”等APP上进行校外培训选课、购课、销课、缴费等服务。

各位家长朋友,孩子学习的主阵地在校内,主渠道在课堂,为有效减轻校外培训负担,防范违规培训风险,请合理选择适度参加校外培训,让孩子劳逸结合健康成长。让我们同向而行,为孩子们营造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新闻多一点

国家“双减”政策要求: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或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均属违规培训行为。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或参与违规培训。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查看原文),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吴江区咨询投诉电话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编辑:沈卓琪

◆责任编审:陈洁 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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