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1-13 11:18:2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

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据正式发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主动对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风险监测、研判,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如发现涉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违法的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存管银行应保障预付费安全,保障预付费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费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出现资金异动的,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报告。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容和服务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培训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培训数据安全、预付费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预付费监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核验和更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台账和预付费的监管情况。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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