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门: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日期:2023-03-25 11:26:0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另外,在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办法》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

在收益分配方面,《办法》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另外,《办法》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办法》明确,机构终止时,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依次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办法》强调,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不得投入任何营利性法人组织。

对于此次《办法》的出台,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其指出,《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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