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11 11:44:2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5,648,995×0.035)/449,070,000≈0.03473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473)/(1+0)=前收盘价格-0.03473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斌强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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