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08 11:42:1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3.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税率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3.2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可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8263255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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