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馆使用盗版剧本,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4-23 11:39:0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剧本杀”的发行模式分为:①独家:一城仅授权一家使用;②城市限定:一城授权不超过三家;③盒装本:公开对外出售不设限制。以独家和城市限定方式发行的剧本品质及售价更高。

某娱乐馆在网上购买盗版《阿卡姆症候群》剧本用于“剧本杀”经营。

2022年8月12日,长沙某文化创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某娱乐馆使用盗版《阿卡姆症候群》剧本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某娱乐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剧本杀相关从业经营者,私自使用案涉盗版作品及配套道具,为玩家提供主持以及游玩场所等服务进行牟利,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可期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不知道购买的剧本为盗版,也不了解涉案剧本的发行模式,主观上没有不正当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的行为未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规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兜底判决。

2.“剧本杀”行业中“城市限定”的商业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但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竞争利益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被告擅自把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后果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实景娱乐馆立即下架《阿卡姆症候群》剧本;赔偿原告长沙某文化创意公司3万元(含合理维权支出)。

法官说法

李漫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法官

“剧本杀”经营者在“剧本杀”服务中向消费者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的侵犯,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制的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剧本杀”行业上游经营者采用独家、城市限定(限制数量)、盒装(不限数量)方式向下游发行剧本,但无论何种商业模式,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但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时,该种竞争利益不属于绝对权,应结合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剧本杀”经营者将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攫取诚信经营者利益,还不当减损消费者福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剧本杀行业使用盗版剧本进行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剧本杀”是新兴文化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搭便车”“食人而肥”等无序竞争、低效竞争行为,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更减损广大消费者福利,现已成为制约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绊脚石。本案审慎考虑公有领域与专属权利、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间的利益平衡,确立将盗版剧本用于“剧本杀”经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效地回应市场主体对正当竞争的诉求,进一步构筑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入选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个典型案例。

相关报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